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来源:立泽祥添加时间:2018/10/20 点击:
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在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从招聘到录用,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处处暗藏风险。
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通知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 。
另一种情况,录用通知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说到这里大家都知道原来发个录用通知也是有很多说法的,因为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者是弱者,劳动法和相关部门无法做到像民法一样双保护。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HR及法务具备较高的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践运用的能力,才能做到不被个别劳动者钻空子而损害企业的权益。你觉得有什么问题,立泽祥会详细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