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应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更多相关内容做出约定。若合同期满,则应视劳动合同终止。
齐先生任售楼中心房产销售员,双方签了为其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4月10日,合同到期后,齐先生提出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待遇重新约定,但齐先生此要求却造公司拒绝。
公司称,当初与齐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早已对自动续签做出了说明,上面明确标明“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并未提出异议,将被视为本合同按原有约定自动续签并顺延两年”。
面对公司的此种做法,齐先生表示疑问,“公司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针对齐先生的疑问,下面做出解释:
该售楼中心的此种做法既不合理也非合法,据上述所讲,劳动合同到期后也将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同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为此,若想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也就理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而针对齐先生此事,若售楼中心想要需签齐先生,双方就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事项重新约定。否则公司将极有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