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虽说和劳动合同性质不同,但他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受到约束,违背要约通常会面临经济赔偿。
只要求职者同意并且符合offer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该以offer承诺的内容如期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样的,在求职者受到offer的时候,可以向用人单位做出是否同意其所写条件及其是否愿意到公司工作。如果接受了邀约,那双方就已经形成了双方的义务。
一份offer有需要具备哪些内容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必须要具备: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其内容就必须包括:
(一)关键的录用条件、薪酬待遇等条款要清楚无歧义;不允许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否则就是存在失责行为。
(二)录用通知书应有期限限制。超过某个时间就表示对方放弃接受。
(三)要求报到时提供的材料清单要清晰与岗位职能相关。可包括体检合格的证明(为避免纠纷,最好要求先体检,无问题再发出录用通知书,以避免违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
(四)工资报酬等可表述为按现行薪酬制度大致什么范围,含有什么项目。
(五)劳动合同期限要有说明。
Offer在发放之前一定要做好认真的检查,因为一旦发出它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益。
1、对于重要的岗位,在offer发出之前,一定要对候选人的背景做好相应的调查。
2、如内容需要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做出回复,一定写好时间期限。
3、如公司不允予录用,一定要写出不允予录用的原因。
4、可以再offer中增加一点企业的文化宣传,可以更好的将品牌形象打出去。
5、入职时需要带的手续也一定要表达清楚,方便入职者提前最好准备。
Offer一旦发出还可以撤回吗?
若果实在合法的条件下是可以撤回的。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违反合约,那公司将会受到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候选人已接受offer并且认同其条款,则offer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毁约,既违背诚信,也违反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对于企业因毁offer给候选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企业应对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当然,如果候选人拒绝了用人单位,则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
说到最后,offer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张纸,它还承担着可大可小的法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