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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行使解除权

来源:立泽祥添加时间:2019/12/11 点击:

一、经典案例
周某在2015年5月12日入职某钢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厨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于2017年10月15日在该钢材公司与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并向员工泼洒饭菜。经调查核实,某钢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钢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工作期间向员工泼洒饭菜,已经对该员工构成侮辱,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虽然钢材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但周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所以裁决驳回了周某要求钢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三、立泽祥提醒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须遵守,严重违反可解除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以规章制度未规定为由规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