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期我们所提到的“调岗”一事,为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如下规定:若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出的调岗行为并未符合以下情形规定,但同时若劳动者在一年内也并未提出明确异议,此种情况下也将等同说明,此行为为合理调岗行为,即使未具备规定情形,劳动者也已默认接受此次调岗安排。
1、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及工作地点的调动属用人单位合理生产及经营所需
2、调岗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与调岗前基本保持一致
3、该调岗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但上诉所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存有不同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其同时已对口头变更的合同约定执行超过一个月,且又同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中并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约定的内容。若此时,劳动者以“未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由主张该变更后的合同无效时,此种情况,法院将不予支持。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若照此说法则调岗异议期应定为一个月而并非省高院所规定的十二个月。
而在小编看来,其一种为“用人单位在单方面给员工调岗的情况下,该如何界定此行为是否合法”另一种则为“以口头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员工在已履行过后,又以没有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因此,以上两种不同规定之间其并不存在矛盾。
除此之外,关于“调岗”一事该如何处理才算是合法有效?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应对以下内容做好约定
1、用人单位有权在公司发展及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动,用人单位该行为将不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经双方协商后,用人单位可对合同主体及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在此同时,未被修改的其他合同内容仍有效。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可对员工进行工作内容、岗位及地点变更”的要求予以配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方可视情况对劳动者因异地工作带来的不变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变更工作岗位、地点确认书》)
*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在今后发生争议时可找到对应的依据。
归根结底,在出现调岗争议时,应正确履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对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