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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女员工隐孕入职问题

来源:立泽祥添加时间:2019/10/18 点击:

“刚入职就要休产假,休完产假就辞职”公司表示:无法接受
就在前段时间,某地一家公司就曾有一名女员工入职刚第三天就宣布怀孕,产假休完后随即提出离职,在还未能给企业创造价值的情况下,公司就要支付该员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为更好提前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公司该如何提前预防呢?
首先,关于女员工隐孕入职的做法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凡是以欺诈、胁迫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做为用人单位一方,均可与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做出了解,若对方所填的虚假信息与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企业则可视其员工是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若企业所招聘的岗位明确标明“孕妇禁忌岗位或不适宜孕妇从事”,并且在面试过程中,企业也再次将其信息告知面试者,若在此情况下,面试者还是未能如实告知企业自身真实情况,在后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合法行为。

同时也就是说,若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孕妇禁岗,应聘者则有权不予告知。而在这种情况下,应聘者的这种行为也只能算做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法律的角度上,并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无效。
站在企业的角度,自然不愿意有此类情况发生,但若不幸遇到,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更为要紧的事儿。
首先,企业在面试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告知应聘者所要面试岗位的特殊性,应聘者是否有孕对今后履行岗位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若在此情况下应聘者依然隐瞒实情,入职后企业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企业在员工入职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体检措施,但与此同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录用女职工的强制固定。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则由用人单位按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只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员工尽到相应的义务,做好员工的关怀工作,才可使双方之间更加拥有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