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典案例
小张应聘到一家动漫设计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小张支付2.8万元培训费,小张必须为该公司服务满5年,如5年内小张辞职,小张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5.2万元。后来,小张工作满3年时欲出国学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5.2万元,小张拒绝支付,双方为此产生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这样的案件在目前职场生活较为常见,企业想培养人才,也想留住人才。员工职业技能一旦得到提升,总是希望获得更高的收入,往往愿意通过跳槽来得到体现。一个想留,一个想走,矛盾就这样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也都是这样产生的。企业该如何留住人,已经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道坎,只需要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来综合解决。就法律措施而言,本案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对法律理解都是有错误的。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企业是不能要求员工承担高于小张培训费的违约金的,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本条可以看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立泽祥提示
企业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培训费用是需要企业最需要注意的地方。培训费用不可以涵盖的一般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也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培训费用应是用人单位有付费凭证的实际支出,其主要包括单位支付的学杂费,若公费出国培训或异地培训的,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外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