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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随意调整员工工资

来源:立泽祥添加时间:2019/03/12 点击:
案例: 
 
在一家公司中小张是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在入职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固定工资为3500,但是由于小张的业绩不达标,公司就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理由,降低小张的固定工资及销售提成。公司这种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规定吗?小张是否能够申述成功?
 
天津立泽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分析: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单方能否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项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因此,没有法定的变更情形出现,也没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所以公司的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公司要认真履行合同的内容,否则以违法劳动法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让小张公司给予员工相应的劳动报酬,尊重劳动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