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用工之前要注意哪些用工风险
来源:立泽祥添加时间:2019/01/30 点击:
任何一家企业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漏洞就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用工的风险评估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全面掌握住企业面临的风险,就能保证企业的发展,避免企业的用工风险。下面天津立泽祥人力资源带您看看企业经常遇到的用工风险。
1、劳动合同中写道员工赔偿的条款是合法的
首先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对员工进行追偿的情况只有三种,即竞业限制/服务期/实际损失,但不包含给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如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竞业限制等赔付款项,是合法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建议一:对于在招聘阶段存在招聘成本的岗位,直接将招聘成本作为标的额,与该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建议二:对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员工,第一步是明确过错事实,然后双方确认损失数额,最后签订偿还协议,在协议中可以将损失数额以每月分期的方式进行支付,切勿直接扣除工资。
2、劳动那合同中规定,离职后保密协议仍然有效
保密义务分为在职期间的保密和离职后的保密。在职期间的保密主要是对薪酬、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保密,用人单位需要在工资结构中划分出保密工资,此保密工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数额,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建议企业在设保密工资的时候,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职级去划分;离职后的保密是竞业限制,此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管、高技人员的,并不是针对每个员工的;对于在离职后仍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员工,建议在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把保密条款写在协议中,并每年支付不低于员工离职前年薪的1/3(江苏)的竞业补偿金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最长可以签订两年。
3、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员工企业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试用期是单位招用员工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试用期内的员工在“无法胜任工作解除”和“调岗”问题上相对正式的员工,有很大的便利,试用期员工如不符合录用标准,企业则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员工入职时需签订《试用期录用标准》,作为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标准的条件;
第二,对于试用期转正的员工需要签订《岗位胜任标准》;即便试用期转正后,仍然可以约定岗位胜任要求以方便后续用工操作。
4、企业员工矿工时间长了,需要先通知返岗,不可以直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矿工时间较长,必须先书面通知返岗。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旷工/严重违纪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仲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会判企业败诉,支付经济补偿,甚至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其原因在于即便员工旷工违纪在先,企业仍然需要履行通知返岗义务,这是法律必备程序.